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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2009年7月2日 14:2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44号)精神,更好的实施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汽车以旧换新是指按本办法要求提前报废老旧汽车、“黄标车”并换购新车。

  “黄标车”是指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Ⅰ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Ⅲ标准的柴油车。

  老旧汽车、“黄标车”和新车均不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及挂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从一般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汽车以旧换新的补贴资金。

  第四条 商务部会同财政部、中宣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有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实施汽车以旧换新工作,并指导地方相关部门开展有关工作。

  商务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汽车以旧换新工作,负责指导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开展报废汽车回收、新车销售的管理工作。

  财政部负责补贴资金的筹集、分配、落实和监管。

  公安部负责指导、监督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新车注册登记,办理报废机动车注销登记并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

  环境保护部负责“黄标车”的认定和查验,并对报废机动车拆解处理实施环境监管。

  中宣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监督管理。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部门)会同财政、公安、环保等部门负责汽车以旧换新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 补贴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补贴范围:在2009年6月1日-2010年5月31日期间,将符合下列条件的汽车交售给依法设立的指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并换购新车的:

  (一)使用不到8年的老旧微型载货车,老旧中型出租载客车;

  (二)使用不到12年的老旧中、轻型载货车;

  (三)使用不到12年的老旧中型载客车(不含出租车);

  (四)与“汽车报废标准规定使用年限表”(附件一)中规定的使用年限相比,提前报废的各类“黄标车”。

  “黄标车”可登录“机动车环保网”查询,网站地址:www.vecc-mep.org.cn

  使用年计算的起始和终止日期分别为车辆初次登记日期和注销日期。

  第七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车主只能选择申请一种补贴:

  (一)既符合第六条第四项、又符合第六条第一至第三项规定条件的;

  (二)既符合第六条第三项或第四项,又符合2009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车辆补贴范围及补贴标准公告(财政部 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20号)规定条件的。

  第八条 提前报废“黄标车”并换购新车,新车已享受1.6升及以下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政策的,不再享受补贴。

  第九条 符合第六条规定提前报废老旧汽车、“黄标车”并换购新车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补贴:

  (一)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6000元;

  (二)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5000元;

  (三)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4000元;

  (四)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5000元;

  (五)报废小型载客车,每辆补贴4000元;

  (六)报废微型载客车,每辆补贴3000元;

  (七)报废其他车型,每辆补贴6000元。

  补贴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同类型车辆的单车车辆购置税金额。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商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黄标车”车型、年限、城市管理等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合理调整“黄标车”补贴标准,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向财政部、商务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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